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張曉哲?)為了減輕學生因意外傷害事故、疾病所造成的經(jīng)濟負擔,家長為子女在學校統(tǒng)一購買人身保險已經(jīng)形成了社會共識。那么學生因疾病住院治療后,保險公司能否以存在既往病史拒賠?近日,慈利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。
小陳就讀于慈利縣某高中,2021年下半年開學初期,小陳家長在學校的統(tǒng)一組織下給小陳投保了學生、幼兒意外傷害身故保險。保險期間,小陳因輸尿管狹窄伴有感染住院治療,扣除醫(yī)保統(tǒng)籌基金支付部分后,自付5萬余元。小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后,保險公司以小陳存在既往病史屬于責任免除為由拒絕賠償,小陳遂訴至法院。
慈利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、免賠額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,可以認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”,保險公司以小陳存在既往病史屬于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,應當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,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,不產(chǎn)生效力。同時,訂立保險合同,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,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,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。保險公司未提交對該條款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,或對投保人進行詢問的相關證據(jù),且其在知曉被保險人存在既往病史以后亦未行使解除權,保險公司以此拒絕賠償?shù)目罐q不應當?shù)玫街С帧W罱K,雙方達成了調解。
法官提醒:
投保人應根據(jù)保險對象合理選擇保險產(chǎn)品,不盲目聽從推薦,注意閱讀保險條款,對不理解的內容要求保險人進行說明。保險公司更應該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將專業(yè)術語或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。此外,隨著電子投保應用的越來越廣,保險公司在電子投保中也應設計嚴格合理的流程,尤其是對免責條款的內容,要使投保人能夠完全準確閱讀理解保險內容,還可以設置相應的答疑功能對投保人的提問作出解答,保障合同雙方對未來風險防范的可預期性。
責編:王輝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